案情简介
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省抽、县抽检验报告,抽检3家电缆电线生产企业生产的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、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、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线电缆、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,分别存在导体电阻、绝缘平均厚度项目不符合JB/T 8734.2—2016标准;绝缘最薄处厚度、导体电阻、曲挠试验项目不符合GB/T 5023.5—2008标准的情况,检验结果不合格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3家生产不合格电缆电线的企业进行了处罚,并对已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软电缆进行召回。
以案释法
额定电压450/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,按照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,属于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。市场上劣质电线电缆的使用,轻则造成经济损失,重则直接危害人体生命安全。对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责令停止生产、销售,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,并处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根据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、销售商发现其生产、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,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,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,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,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。